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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「公務員法(包括任用、服務、保障、考績、懲戒、交代、行政中立、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)」,讓人驚呼:好長好長的名稱!好廣好廣的範圍!好多好多的法條!好多好多的細則!好多好多的辦法!好多好多的函釋!自修總是鬼打牆,好像只能硬啃?掩卷之餘哀愁揮之不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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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生到底要有多大的本事,才能在這種競爭激烈的考場鏖戰中脫穎而出?
作者介紹
甘興霸
東吳法律系
中興法研所
律師高考及格
大澤在昌《暢銷作家寫作全技巧》說:「作家必須在某種程度上保有神秘感,這點至關重要。」
目錄
Chapter1概論
Section1 公務員與公務員法 1-2
Topic1 公務員之定義 1-4
1.1.1 公務員之定義【96地特—法律政風(四等)】 1-4
1.1.2 「公務員」之分類【改編自106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1-7
1.1.3 公務員法之整體特色【筆者自擬】 1-12
1.1.4 公務員法之建議事項【筆者自擬】 1-16
Section2 公務倫理 1-19
Topic2 公務倫理 1-22
1.2.1 受贈財物【100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】 1-22
1.2.2 飲宴應酬【100普考—法律政風】 1-24
1.2.3 請託關說【筆者自擬】 1-26
1.2.4 不妥當場所與不當接觸【筆者自擬】 1-27
Chapter2任用
Section1 基本概念 2-3
Topic1 基本概念 2-3
2.1.1 任用原則【100高考—法律政風(三級)】 2-3
【101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2-6
【98退役轉任—法律政風(三等)】 2-6
2.1.2 名詞定義【99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】 2-7
2.1.3 統整文官法制【105高考—人事行政(三級)(現行考銓制度)】 2-9
Section2 任用資格 2-15
Topic2 任用資格 2-18
2.2.1 綜覽【99地特—法律政風(四等)】 2-18
2.2.2 不得任用【105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2-21
2.2.3 火速核定案【102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2-24
【99高考—法律政風(三級)】 2-26
2.2.4 雙重國籍⑴【103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2-27
【101鐵特—法律政風(高員三級)】 2-29
【100退役轉任—法律政風(三等)】 2-29
2.2.5 雙重國籍⑵【105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2-29
Section3 應注意事項與特殊查核 2-32
Topic3 應注意事項與特殊查核 2-34
2.3.1 應注意事項【92地特—政風(三等)】 2-34
2.3.2 特殊查核【100鐵特—法律政風(高員三級)】 2-37
【93高考—政風(三級)】 2-41
【91高考—政風(三級)】 2-41
Section4 任用程序 2-42
Section5 試用 2-44
Topic4 試用 2-44
2.4.1 初任試用人員⑴【105地特—人事行政(四等)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】 2-44
【105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2-48
2.4.2 初任試用人員⑵【103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2-48
【102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】 2-51
【100地特—法律政風(四等)】 2-51
Section6 代理與權理 2-52
Topic5 代理與權理 2-52
2.5.1 代理【98高考—法律政風(三級)】 2-52
2.5.2 權理【99鐵特—法律政風(高員三級)】 2-57
【100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(節錄)】 2-59
Section7 官等晉升與陞遷制度 2-60
Topic6 官等晉升與陞遷制度 2-65
2.6.1 加官晉爵封神榜【100鐵特—法律政風(高員三級)】 2-65
2.6.2 想升薦八的某甲【102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2-69
2.6.3 表現優異的A君【101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(節錄)】 2-71
2.6.4人事機關的陞遷作業【98普考—法律政風】 2-74
Section8 調任與指名商調 2-79
Topic7 調任與指名商調 2-79
2.7.1 副司長調任案【103鐵特—財經廉政(高員三級)】 2-79
【105地特—人事行政(三等)(現行考銓制度)】 2-82
【102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】 2-82
【102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2-82
【100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(節錄)】 2-82
【100高考—法律政風(三級)(節錄)】 2-82
2.7.2 指名商調【100退役轉任—法律政風(三等)】 2-83
【93地特—政風(三等)】 2-85
2.7.3 調任之限制【105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2-86
Section9 首長之任用限制 2-89
Topic8 迴避之限制 2-89
2.8 首長的姻親【101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(節錄)】 2-89
Topic9 期間之限制 2-91
2.9.1 要你死背【改編自104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2-93
【98高考—法律政風(三級)】 2-96
【90高考—政風(三級)(節錄)】 2-96
2.9.2 要你活用:第3款與第5款【103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2-97
Section10 留職停薪 2-99
Topic10 留職停薪 2-103
2.10.1 要你死背【99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】 2-103
2.10.2 要你活用:期間屆滿之復職【102退役轉任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2-106
2.10.3 要你活用:原因消失之復職【98地特—法律政風(三等)】 2-109
Section11 特別職公務員 2-113
Topic11 特別職公務員 2-118
2.11 任用制度多軌併行之利弊得失【99鐵特—法律政風(高員三級)】 2-118
Topic12 派用人員 2-121
2.12 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》之廢止【筆者自擬】 2-121
【104地特—人事行政(四等)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】 2-124
Section12 特殊公務員 2-125
Topic13 政務人員 2-125
2.13 政務官與事務官【102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2-128
【90高考—政風(三級)】 2-131
Topic14 機要人員 2-132
2.14.1 機要人員之進用【100普考—法律政風】 2-136
【93高考—政風(三級)】 2-139
2.14.2 機要人員之年齡限制【100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(節錄)】 2-139
Topic15 雇員 2-141
2.15 《雇員管理規則》之廢止【97地特—法律政風(三等)】 2-141
Chapter3服務
Section1 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3-3
Topic1 適用對象 3-4
3.1.1 服務法之適用對象【改編自95高考—政風(三級)】 3-4
3.1.2 公立學校教師【101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】 3-6
【91地特—政風(三等)】 3-8
Section2 抽象層面的精神要求(服§§1、5、7) 3-9
Topic2 抽象層面之精神要求 3-9
3.2 綜覽【改編自93高考—政風(三級)】 3-9
【99高考—政風(三級)】 3-10
【98退役轉任—法律政風(三等)(節錄)】 3-12
Section3 公務員與長官的關係(服§§2、3、15、16) 3-13
Topic3 公務員與長官的關係 3-13
3.3 綜覽【改編自93高考—政風(三級)】 3-13
【106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3-17
【103鐵特—財經廉政(員級)】 3-18
【102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3-18
【100地特—法律政風(四等)】 3-18
【97地特—法律政風(四等)】 3-18
【94地特—政風(三等)】 3-18
【92高考—政風(三級)】 3-18
Section4 不當行為的禁止事項(服§§6、13、14、14-1、15、16、18、19、21) 3-19
Topic4 不當行為的禁止事項 3-19
3.4 綜覽【改編自93高考—政風(三級)】 3-19
Topic5 經商(服§13) 3-22
3.5.1 董事【100地特—法律政風(四等)】 3-25
3.5.2 發起人【101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】 3-26
3.5.3 持股轉讓其配偶【102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3-28
3.5.4 論文改寫出版【101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3-29
3.5.5 身心障礙公益彩券【102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3-31
3.5.6 買賣股票、加入多層次傳銷【改編自106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3-33
3.5.7 持股超過10%情形下申請復職【101鐵特—法律政風(高員三級)】 3-36
Topic6 兼職(服§14) 3-40
3.6.1 畫符驅魔登廣告【100高考—法律政風(三級)(節錄)】 3-41
3.6.2 兼職之許可【102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】 3-42
3.6.3 立法委員【101鐵特—法律政風(高員三級)】 3-45
3.6.4 因案停職期間於民間機構工作【104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3-47
3.6.5 停職、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【筆者自擬】 3-49
Topic7 旋轉門條款(服§14-1) 3-53
3.7 旋轉門條款【100鐵特—法律政風(高員三級)】 3-53
【104鐵特—財經廉政(高員三級)】 3-56
【104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3-57
【102升官等—廉政(薦任)(節錄)】 3-57
Topic8 互惠之禁止 3-58
3.8 公務員服務法第21條【95普考—法律政風】 3-58
Section5 應主動作為的義務(服§§4、8、9、10、11、12、17、20) 3-61
Topic9 應主動作為的義務綜覽 3-61
3.9 綜覽【改編自93高考—政風(三級)】 3-61
【104身特—人事行政(四等)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】 3-63
【98退役轉任—法律政風(三等)(節錄)】 3-63
Topic10 保密義務 3-64
3.10 名嘴張三【99地特—法律政風(三等)】 3-64
【98地特—法律政風(四等)】 3-66
Section6 罰則(服§§22、22-1、23) 3-67
Chapter4保障
Section1 修正重點與主要爭點 4-3
Topic1 修正重點與主要爭點 4-5
4.1 綜覽【筆者自擬】 4-5
Section2 公法上職務關係 4-10
Topic1 公法上職務關係 4-14
4.2.1 「特別權力關係」之摒棄【97司法官(行政法)(節錄)】 4-14
4.2.2 公法上職務關係具體內涵【106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4-16
4.2.3 公務人員之權利【106普考—人事行政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】 4-20
4.2.4 結社自由、罷工權【106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4-25
4.2.5 關於教師法第33條之實務見解【筆者自擬】 4-29
Section3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 4-32
Topic3 適用對象 4-34
4.3.1 約僱人員【103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4-34
4.3.2 現役軍人【103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4-38
【103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4-40
Section4 程序保障 4-41
Section5 實體保障 4-43
Topic4 實體保障 4-51
4.4.1 復職、辭職【改編自102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4-51
【104鐵特—法律廉政(高員三級)】 4-55
4.4.2 涉訟輔助【104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4-56
【104普考—人事行政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】 4-59
Section6 救濟途徑 4-60
Topic5 復審程序(保障§§25~76) 4-64
Topic6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(保障§§77~84) 4-66
Topic7 調處程序(保障§§85~88) 4-67
Topic8 執行及再審議(保障§§89~101) 4-69
Topic9 綜合實例 4-71
4.9.1 性騷擾【100地特—法律政風(三等)】 4-74
4.9.2 不同意指名商調【101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4-78
4.9.3 聘用人員遭解聘之救濟【104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4-80
【105普考—人事行政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】 4-82
4.9.4 由主管調為非主管【104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4-83
【104地特—人事行政(三等)(現行考銓制度)】 4-85
【105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4-86
Section7 保訓會決定之拘束效力 4-87
Topic10 保訓會決定之拘束力 4-87
4.10 保訓會決定之拘束效力【105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4-87
Chapter5考績
Section1修正重點與主要爭點 5-3
Topic1 修正重點與主要爭點 5-3
5.1.1 政策宣導題【101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5-3
【96高考—人事行政(三級)(現行考銓制度)】 5-8
5.1.2 學說見解題【筆者自擬】 5-8
Section2考績之目的 5-14
Topic2 考績之目的 5-14
5.2 考績之目的【98地特—人事行政(三等)(現行考銓制度)(節錄)】 5-14
Section3考績之類別 5-17
Topic3 考績之類別 5-17
5.3.1 綜覽【98地特—人事行政(三等)(現行考銓制度)(節錄)】 5-17
5.3.2 聽說A君辭職了(上集)【101普考—法律廉政(節錄)】 5-18
Section4考績之獎懲 5-20
Topic4 考績之獎懲 5-20
5.4 綜覽【98地特—人事行政(三等)(現行考銓制度)(節錄)】 5-20
【104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5-24
Topic5 甲等 5-25
5.5 不得考列甲等事由【103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5-27
【100高考—法律政風(三級)】 5-27
Topic6 丁等 5-28
5.6.1 丁等→免職→撤銷原處分→復職【101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5-28
5.6.2 玫瑰瞳鈴眼【105高考—人事行政(三級)(現行考銓制度)】 5-31
【101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(節錄)】 5-34
Section5考績之流程 5-35
Topic7 考績之流程 5-38
5.7 考績流程【98地特—人事行政(三等)(現行考銓制度)(節錄)】 5-38
【102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5-40
【100地特—法律政風(四等)】 5-40
Section6考績之救濟 5-41
Topic8 不服考績評定 5-41
5.8 不服考績評定【103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5-44
【106高考—法制(三級)(行政法)】 5-47
【105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5-49
【103地特—法律政風(四等)】 5-50
【102升官等—廉政(薦任)】 5-50
【102地特—法律政風(四等)】 5-50
Section7考績委員會 5-51
Topic9 考績委員會 5-51
5.9.1 考績委員會之設置及其職掌【95地特—人事行政(四等)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】 5-51
5.9.2 考績委員會組織違法【102退役轉任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5-53
Section8免職之懲處權行使期間 5-57
Topic10 懲處權之行使期間 5-62
5.10 免職之懲處權行使期間【103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5-62
【102升官等—廉政(簡任)】 5-65
【102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5-66
【101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(節錄)】 5-66
【100退役轉任—法律政風(三等)】 5-66
Section9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4條 5-67
Chapter6懲戒
Section1修正重點與主要爭點 6-3
Topic1 修正重點與主要爭點 6-4
6.1 修正重點綜覽【筆者自擬】 6-7
【104退役轉任—人事行政(三等)(現行考銓制度)】 6-10
Section2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 6-11
Topic2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 6-12
6.2.1 已退休公務人員【104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6-12
【104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6-14
6.2.2 民意代表【99地特—法律政風(四等)】 6-16
【94地特—政風(三等)】 6-19
Section3懲戒通則 6-20
Topic3 懲戒通則 6-24
6.3.1 懲戒通則【93高考—政風(三級)】 6-24
6.3.2 懲戒之事由【105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6-28
6.3.3 停職之合法性分析【100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6-31
【103鐵特—財經廉政(高員三級)】 6-34
【103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(節錄)】 6-34
【102退役轉任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6-35
【101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6-35
Section4懲戒之種類 6-36
Topic4 種類 6-40
6.4.1 懲戒處分種類【100鐵特—法律政風(高員三級)】 6-40
【104升官等—廉政(薦任)】 6-45
【104鐵特—法律廉政(高員三級)】 6-45
【104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6-45
【104地特—人事行政(四等)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】 6-45
【104地特—人事行政(四等)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】 6-46
【103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6-46
【102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6-46
【101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(節錄)】 6-46
【100高考—法律政風(三級)(節錄)】 6-47
【99高考—法律政風(三級)】 6-47
6.4.2 懲戒權之行使期間【105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6-48
Section5「撤職」官場現形記 6-51
Topic5 撤職 6-51
6.5.1 「撤職」與「撤職」【101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】 6-51
6.5.2 「撤職」與「停職」【100地特—法律政風(三等)】 6-53
6.5.3 「免除職務」與「免職」【105原特—人事行政(四等)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】 6-56
Section6懲戒之程序 6-59
Topic6 懲戒 6-69
6.6.1 懲戒判決之種類【105地特—人事行政(四等)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】 6-69
6.6.2 聽說A君辭職了(下集)【101普考—法律廉政(節錄)】 6-72
【103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(節錄)】 6-75
【100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(節錄)】 6-75
Section7刑懲並行(懲§39) 6-76
Topic7 刑懲並行 6-77
6.7.1 刑懲並行【103鐵特—財經廉政(員級)】 6-77
【105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6-79
6.7.2 玩命關頭⑴:受緩起訴處分【101鐵特—法律政風(高員三級)】 6-80
【102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】 6-83
【101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6-84
6.7.3 玩命關頭⑵:依道交管條例處罰【106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6-84
Section8再審、執行與附則 6-89
Topic8 再審 6-89
6.8 「再審議」→「再審」【104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6-93
【104身特—人事行政(三等)(現行考銓制度)】 6-95
【94地特—政風(三等)】 6-96
【91高考—政風(三級)】 6-96
Topic9 執行與附則 6-96
6.9 懲戒判決之執行【筆者自擬】 6-102
Section9「司法懲戒」與「行政懲處」 6-107
Topic10 「懲戒」與「懲處」 6-107
6.10.1 機密對決⑴:「懲戒」與「懲處」之區別【90高考—人事行政(三級)(現行考銓制度)】 6-107
6.10.2 機密對決⑵:「懲戒」與「懲處」之競合【改編自101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】 6-113
【100退役轉任—法律政風(三等)】 6-116
Chapter7交代
Section1公務人員交代條例重點濃縮表 7-2
Section2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7-4
Section3基本概念 7-8
Topic 移交 7-8
7.1 移交之事項與程序【101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7-8
【104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7-11
【102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7-11
Chapter8行政中立
Section1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重點濃縮表 8-2
Section2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8-4
Section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與準用對象(中立§§2、17、18) 8-9
Topic1 中立法之適用對象(中立§2) 8-9
8.1.1 綜覽【105原特—人事行政(四等)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】 8-9
8.1.2 政務人員【100普考—法律政風】 8-13
【103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8-14
【103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8-15
8.1.3 機要人員【104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8-15
8.1.4 以勞動契約進用之人員【105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8-18
8.1.5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【改編自106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8-21
Section4上班或勤務時間(中立§§7、9) 8-25
Topic2 上班或勤務時間(中立§7) 8-26
8.2.1 要你死背【101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8-26
8.2.2 要你活用【104鐵特—法律廉政(高員三級)】 8-26
Section5舉發(中立§14) 8-29
Topic3 舉發(中立§14) 8-29
8.3.1 要你死背【100地特—法律政風(三等)】 8-29
8.3.2 舉發【102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8-30
Section6以眷屬身分助選(中立施行細則§6) 8-31
Topic4 以眷屬身分助選(中立施行細則§6) 8-33
8.4.1 犀利人妻【103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8-33
【105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8-36
【101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8-36
【100高考—法律政風(三級)(節錄)】 8-37
8.4.2 神鬼兄長【104升官等—廉政(薦任)】 8-38
【104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8-41
Section7公職候選人粉絲團 8-43
Topic5 具銜或具名之禁止(中立§9Ⅰ④) 8-43
8.5 公職候選人粉絲團【103鐵特—財經廉政(高員三級)】 8-43
【102退役轉任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8-46
Section8綜合題型 8-47
Topic6 政治行為之限制 8-47
8.6.1 政治行為之限制【105地特—人事行政(四等)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】 8-47
8.6.2 「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」與「擬參選人」疑義【105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8-51
8.6.3 綜合實例題【105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8-54
Chapter9利益衝突迴避
Section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重點濃縮表 9-2
Section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9-4
Section3基本概念 9-9
Topic1基本考題 9-9
9.1.1 官夫人招待會館【102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9-9
【105地特—法律廉政(四等)】 9-11
【101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9-12
【100鐵特—財經政風(員級)】 9-12
9.1.2 中秋月餅禮盒【104高考—法律廉政(三級)】 9-12
Section4民意代表迴避前行為並非當然無效 9-15
Topic2民意代表之迴避前行為並非當然無效 9-15
9.2 甲鄉下水道工程案【101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9-15
Section5非財產上利益之認定 9-18
Topic3非財產上利益之認定 9-18
9.3.1 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【100普考—法律政風】 9-18
9.3.2 臨時人員之聘僱⑴【102升官等—廉政(薦任)(節錄)】 9-19
9.3.3 臨時人員之聘僱⑵【101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9-21
Section6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與第15條之合憲性—釋字第716號解釋 9-24
Topic4第9條與第15條之合憲性 9-28
9.4 旺來旅行社案【103地特—法律廉政(三等)】 9-28
【102升官等—廉政(簡任)】 9-31
Section7迴避規範總動員 9-34
Topic5迴避規範總動員 9-34
9.5 綜覽【105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9-34
Chapter10財產申報
Section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重點濃縮表 10-2
Section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10-4
Section3基本概念 10-12
Topic1 基本考題 10-12
10.1.1 教務長代理校長【101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10-12
10.1.2 財產信託之公職人員範圍【103鐵特—財經廉政(員級)】 10-12
10.1.3 財產強制信託【102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10-13
10.1.4 代理未滿3個月的「利」與「財」【104普考—法律廉政】 10-13
Section4公職夫妻 10-16
Topic2 財產申報 10-17
10.2 公職夫妻財產申報【100高考—法律政風(三級)】 10-17
索引 Ⅰ
序
“There is nothing noble in being superior to your fellow man;
true nobility is being superior to your former self.”
謝謝讀者支持,本書得以改版。本次改版分為「修法內容」、「新進考題」、「實務見解」與「學說見解」部分,分述如下:
一、修法內容
收錄公務人員保障法106年6月14日修法重點內容及說明,包括:
(一)公務人員於停職、休職、留職停薪期間,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;但不得執行職務。又上開人員於停職、休職、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或期間屆滿,得依保障法申請復職。(§§9-1、11-1、11-2)
(二)公務人員辭職,要以書面申請,除非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,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即應准其辭職。(§12-1)
(三)公務人員對於長官書面署名下達之命令,除非違反刑事法律,否則都應服從,其並可免負相關行政責任。(§17)
(四)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導致受傷、失能或死亡時,服務機關應發給慰問金。(§21)
(五)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,分為10年及2年:(§24-1)
1. 請求發給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導致受傷、失能或死亡發給之慰問金,及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,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10年。
2. 請求發給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、加班費及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,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。
(六)公務人員經機關駁回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時,得提起復審,請求該機關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。(§26)
(七)復審事件也可以申請調處;再申訴事件決定確定後,有再審議事由,也可以申請再審議。(§§85~88、91;§§94、95、100、101)
(八)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,除了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,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外,均可準用保障法之規定,以保障權益。另對於參加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而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,也可準用保障法之規定。(§102)
二、新進考題
收錄最新高普考、地方特考、鐵路特考、退除役特考與身障特考等關於「公務員法」之相關考題。讀者可透過練習新進考題來觀測公務員法的最新風向。特製「新進考題索引」,以利讀者查閱。
新進考題搜尋表
編號 | 考題 | 題型 |
1 | 105.07.08【105普考第1題】 | 【2.4.1】延伸 |
2 | 105.07.08【105普考第2題】 | 【9.5】 |
3 | 105.07.08【105普考第3題】 | 【8.1.4】 |
4 | 105.07.08【105普考第4題】 | 【2.7.3】 |
5 | 105.07.08【105普考人事行政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第2題】 | 【4.9.3】延伸 |
6 | 105.07.11【105高考三級人事行政(現行考銓制度)第1題】 | 【2.1.3】 |
7 | 105.07.11【105高考三級人事行政(現行考銓制度)第2題】 | 【5.6.2】 |
8 | 105.07.12【105高考三級第1題】 | 【6.3.2】 |
9 | 105.07.12【105高考三級第2題】 | 【8.6.2】 |
10 | 105.07.12【105高考三級第3題】 | 【2.2.2】 |
11 | 105.07.12【105高考三級第4題】 | 【4.10】 |
12 | 105.09.04【105原住民四等人事行政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第3題】 | 【8.1.1】 |
13 | 105.09.04【105原住民四等人事行政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第4題】 | 【6.5.3】 |
14 | 105.12.11【105地特三等第1題】 | 【5.8】延伸 |
15 | 105.12.11【105地特三等第2題】 | 【6.4.2】 |
16 | 105.12.11【105地特三等第3題】 | 【2.2.5】 |
17 | 105.12.11【105地特三等第4題】 | 【8.6.3】 |
18 | 105.12.11【105地特三等人事行政(現行考銓制度)第2題】 | 【2.7.1】延伸 |
19 | 105.12.11【105地特四等第1題】 | 【6.7.1】延伸 |
20 | 105.12.11【105地特四等第2題】 | 【4.9.4】延伸 |
21 | 105.12.11【105地特四等第3題】 | 【8.4.1】延伸 |
22 | 105.12.11【105地特四等第4題】 | 【9.1.1】延伸 |
23 | 105.12.12【105地特四等人事行政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第1題】 | 【2.4.1】 |
24 | 105.12.12【105地特四等人事行政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第3題】 | 【8.6.1】 |
25 | 105.12.12【105地特四等人事行政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第4題】 | 【6.6.1】 |
26 | 106.07.07【106普考第1題】 | 【8.1.5】 |
27 | 106.07.07【106普考第2題】 | 【1.1.2】 |
28 | 106.07.07【106普考第3題】 | 【3.5.6】 |
29 | 106.07.07【106普考第4題】 | 【6.7.3】 |
30 | 106.07.07【106普考人事行政(現行考銓制度概要)第1題】 | 【4.2.3】 |
31 | 106.07.10【106高考三級法制(行政法)第1題】 | 【5.8】延伸 |
32 | 106.07.11【106高考三級第1題】 | 【4.2.2】 |
33 | 106.07.11【106高考三級第3題】 | 【3.3】延伸 |
34 | 106.07.11【106高考三級第4題】 | 【4.2.4】 |
三、實務見解
(一)考績(成)丙等事件救濟程序
【保訓會104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函】關於考績(成)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,自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。請參閱 【Chapter5 Section6 Topic8不服考績評定】與【題型5.8(不服考績評定)】延伸題型。
(二)關於教師法第33條之實務見解
【司法院釋字第736號(105.03.18)】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之訴訟救濟案、【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(100.06.27)】。請參閱【Chapter 4 Section2二、釋字第736號】。
(三)考績懲處權行使期間
【銓敘部106年3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】關於考績懲處權行使期間,請參閱【Chapter5 Section8五、106年3月27日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】與【題型5.10(免職之懲處權行使期間)】。
(四)對「懲戒處分判決之執行」得提起復審
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】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,或於其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,或基於其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,均得為提起復審之標的,請參閱【題型6.9(懲戒判決之執行)】。
四、學說見解
(一)專書
【題型1.1.2(公務員之分類)】、【題型3.5.6(買賣股票、加入多層次傳銷)】、【題型3.8(公務員服務法第21條)】、【題型4.2.3(公務人員之權利)】、【題型6.10.1(「懲戒」與「懲處」之區別)】、【題型6.10.2(「懲戒」與「懲處」之競合)】與【Chapter4 Section6公務人員權益救濟途徑】部分,參考楊戊龍老師《公務員法要義》之見解,進行增補與改寫。
(二)文章
1. 聘用人員遭解聘之救濟
【題型4.9.3(聘用人員遭解聘之救濟)】,參考江嘉琪老師發表於月旦法學教室第162期之文章〈聘用人員遭解聘之救濟〉,進行改寫。
2. 論公務人員的勞動結社權與我國公務人員協會
【題型4.2.4(結社自由、罷工權)】,參考楊戊龍老師發表於公共行政學報第22期之文章,進行增補。
3. 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之學者評析
【Chapter4 Section2二、4學者評析】,參考黃舒芃老師、許育典老師發表於月旦裁判時報第48、53期之文章見解,進行增補。
4. 丙等考績之行政爭訟─最高行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1
【Chapter5 Section6 Topic8不服考績評定】之【文章延伸】,參考程明修老師發表於台灣法學雜誌第295期之文章見解,進行增補。
詳細資料
- ISBN:9789869548816
- 叢書系列:
- 規格:平裝 / 712頁 / 17 x 23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3版
- 出版地:台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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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南宋存在一百五十多年,而南明只維持了二十年?為什麼趙構保住了大半壁江山(保住了淮河至渭南一線,包括整個長江流域、四川和半個中原), 對於這些個問題,許多華人都會不假思索地回答:因為南明和民國蔣政權更加腐敗!這種籠統含混的回答,等於沒有回答,甚至還不如沒有回答,因為沒有回答會引發深思,而籠統含混的回答,只會助長惰性,而更不利於汲取歷史教訓。 憑什麼說南明就比南宋腐敗?就憑他們失敗了?失敗就是因為腐敗?憑什麼說藏污納垢、奸淫擄掠公行、賣官賣爵制度化的滿清,比南明更清廉?憑什麼說某一貫正確的集團(它是勝利者,迄今仍然勝利著。。。),當年的歐亞大陸,四十多個國家被蒙古人踏平,都是因為腐敗?顯然,腐敗說等於腦殘說。 那麼,南宋、南明、 ... 不同命運的原因到底是什麼?需要具體辨析。 南明和南宋(之初),都面臨著女真人(滿洲人)大舉入侵的險惡形勢,單就外敵來說:南宋面臨的敵手——金國,比南明敵手滿清更為強大,金國的黑龍江女真人數更多,擁有四十萬以上的軍力,而關外滿清的八旗軍全部兵力只有十八萬人。從失土的形勢來說,南宋也比南明更為被動:趙構在北宋「南京」(河南商丘)即位的時候,金兵已攻陷東京(開封),北宋被「斬首」,皇室幾乎被一網打盡,山西淪陷,河北、山東一片混亂;朱由崧南京稱帝的時候,多爾袞一夥僅僅竊據了燕京和畿南地區,整個山東、河北中南部、河南大部、江淮、江南全部。。。都在南明手裡。 但是,南宋與南明也有著系列的重大不同: ... 一,南宋沒有大規模的內亂——農民起義,容易形成御外的合力;而南明卻有強大的李自成和張獻忠農民造反集團割據稱雄——而且正是李自成集團北伐幽燕推翻崇禎朝廷,推倒了明朝的關防體系,在華北造成了巨大的真空,給了滿清乘虛入主的千載良機;多爾袞入主之前,華北地區的明朝地方政權經過大順軍的打擊,已經虛弱渙散,因此滿清對這一地區的征服阻力很小;而北宋在華北的政權卻相對完整,且有著一百多年的抗遼防禦體系,因此金軍進入華北,遭遇的宋朝官民抵抗,自然要強得多。 二,南宋迅速地形成了以趙構為核心的中央朝廷,而南明卻遲遲不能形成統一的新中央。這使得南宋政令統一,能夠集中和協調抗金力量,而南明因為多頭爭立,因此對滿清的侵犯,集中不了力量、組織不起全國性的抵抗。趙構在金軍兀朮部滯留江淮嚴重威脅東南之際,能夠調動戰鬥力較強的「鳳翔軍」(宋朝對付西夏的軍隊,駐防陝西),主動對金出擊,以「圍魏救趙」,而南明的魯王、唐王、(其後的)紹武、永曆等政權卻互不隸屬,各自為戰,甚至相互內鬥、拆臺。 擁有統一的中央,令南宋能夠集中兵力,在金軍主力北撤後,迅速地收復由漢奸偽官把持的金國新占地區,令金國的統治難以生根,難以向南擴大地盤;而南明則難以做到這一點:滿清入關之初,因為八旗兵兵力嚴重不足,滿洲兵將疲憊不堪,在順治二年攻占了武昌、杭州後,多鐸、阿濟格兩隻八旗主力即「凱旋」班師,多爾袞生性多疑,害怕投降明軍降而復叛,令阿濟格、多鐸在撤退時挾裹數十萬漢軍北歸,因此,包括整個長江流域和中原在內,由漢奸官僚統治的滿清新占區,實際上力量非常薄弱,但南明的各自為戰、無能收復失地,給予了滿清休整、鞏固和發起新一波南侵以充裕時間。。。南明就是這樣一步步走向敗亡的。 南宋這種有利局面,很大程度上出自偶然:金國為了滅宋,務求將趙宋宗室一網打盡,因此金軍于靖康二年五月撤離開封北歸時,將包括欽徽二帝在內的皇室成員及其眷屬三千多人全部擄走,至此,宋太宗直系親屬幾乎被一鍋端,唯獨走脫了康王趙構——宋徽宗趙佶的第九子;而趙構之所以能走脫,完全是偶然,本來趙構在金兵大軍合圍開封的時候,已受命作為人質前往金營自首,但女真人生性多疑,試探趙構射箭能力,金軍元帥完顏宗望見趙構箭法精準,認為趙構是假皇子,責令宋欽宗更換,趙構方得以走脫。因此「靖康之難」後,趙構無可爭議、且沒有任何競爭對手地迅速繼承了皇位,金國察覺錯誤後,再後悔已來不及了。 ... 而南明多頭紛爭、長期群龍無首的局面,是崇禎一手造成的。崇禎帝在李自成進軍北京的過程中,本來有充裕的時間遷都南京,但他為了面子(想讓大臣們來承擔南遷的責任)一味扯皮不作為;崇禎即使本人想「殉國」,也完全應該、且有著更充分的條件,安排太子朱慈烺赴南京坐鎮,以防身後群龍無首局面的出現。但這件事他仍然沒有做。由此導致了死後太子朱慈烺被俘,繼而被多爾袞謀殺,而另兩個兒子失散的最惡劣局面。 既然崇禎的直系繼承人死的死,散的散,而同輩的朱家諸王在全國各地又有很多,這當然造成了南明諸王爭立、群龍無首的局面。 由此可見崇禎皇帝朱由檢的智商和性格,都差到了什麼程度,他是一個最不適合當皇帝的人,他就是中國再一次被異族征服的罪魁禍首!舊史以崇禎的勤政,對他給予很大的惋惜,這完全是倒錯,殊不知象朱由檢這種智商性格都最不適合領導國家的人,越是勤政,便越是災難!那種說明亡於萬曆而非亡於崇禎的說法,是不加分析的胡說八道。 而朱由檢繼承皇位,則純屬偶然。因為天啟皇帝朱由校二十二歲就死了(有被毒死的重大嫌疑),朱由校雖然不勤政,且倚重魏忠賢,但他稟性寬厚,與崇禎迥然有別,魏忠賢雖是權奸,但智商遠在崇禎之上,由他主持,明清必然議和,而明朝就決不會那麼快就滅亡了。 可見,影響歷史的諸因素中,偶然的因素被大大低估了;此種偶然的因素,或可稱之為「天意」。 三,南宋擁有一批足以抗禦北方蠻族的強勁軍隊,而南明則缺乏戰鬥力強的軍隊。 自北宋末到南宋末年,宋朝始終擁有多路能戰的軍隊,如岳飛興起之前,北宋留下的鳳翔軍戰鬥力最強,且馬匹充足,能夠與女真騎兵正面對決;雖則建炎四年關中會戰,鳳翔軍被金軍兀朮部擊潰,但金軍也傷亡慘重,並由此耽誤了南下江淮的時機。除鳳翔軍外,兩宋交際時期的宗澤軍、劉錫軍、劉錡(劉錫之弟)軍、王彥軍、吳階軍都有抗擊金軍的強勁實力,宗澤還發展出一套以步兵小組戰法克制女真鐵騎的戰術;岳飛軍、韓世忠軍、虞允文軍則是後起之秀:韓世忠、虞允文的水軍是金軍無法逾越的障礙;岳飛則創造出克制金軍的戰術和陣法,甚至發展出戰力不遜於女真鐵騎的宋軍騎兵部隊,後來十萬岳家軍,成為宋軍中唯一能夠對金軍發起大規模攻勢作戰、並能制勝的精銳部隊。 正是在這些軍隊的抗擊下,金軍南下一再失敗,金國征服南宋,終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務。 而南明就沒有多少能戰的部隊。崇禎時期明軍尚有幾路強軍,但這些軍隊,多被崇禎帝的蠻幹「報銷」掉了:賀人龍被輕殺、袁崇煥被冤殺、盧象升部被逼與優勢滿洲鐵騎野戰,全軍覆滅;孫傳庭部十萬軍隊,被逼出潼關與李自成數十萬軍隊決戰,全軍覆滅;明朝最精銳的部隊——袁崇煥創建並留下出來的關遼軍,則在吳三桂帶領下投降滿清,這支抗清經驗最豐富的軍隊,反而成了清軍入侵的急先鋒! 南明弘光朝、隆武朝、浙東魯王「監國」政權,雖則水軍對清軍有些優勢,但都沒有一支能夠阻遏八旗兵攻勢的陸軍;南明永曆朝的後期,雖則產生了能夠與八旗兵正面對敵的李定國大軍,水軍鄭成功部更令清軍聞風喪膽,但大局已失去太多,滿清牢牢據有大半壁江山已經生根,而且南明內部條塊分割、政令不統一、鄭成功與李定國互不配合、孫可望和李定國更相互內鬥拆臺。 大局艱危之際,南宋得有多路能戰的軍隊狙擊金軍,南明則缺乏善戰的軍隊,此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南宋沒有大規模農民起義,而明軍為李自成和張獻忠起義軍消耗很大。 ... 四,南宋最高統治者的戰略基本正確,南明最高統治者的戰略則大錯。 上面談到北宋末年,仍不乏能戰的軍隊,那麼為什麼多路宋軍能戰,北宋還是滅亡了呢?其實北宋之亡,並非戰敗而亡,這是與明朝崇禎朝廷的重大區別;北宋滅亡時,宋軍主力尚存、多路軍隊並未潰敗,山西、河北中南部和整個山東,還在宋朝的手裡;北宋之亡,亡於最高統治者意志的軟弱和昏聵:宋徽宗趙佶生性虛榮、好大喜功,心理素質卻極差——色厲內荏,擔不得半點風險,為了建功立業、開疆拓土,他敢於對西夏和契丹發動攻勢,一副雄心勃勃的漢武姿態,但一旦形勢逆轉、風險陡增,他就立即方寸大亂,軟成一團爛泥;宋欽宗趙桓的心理素質與其父差不多,還多了一層昏聵。金國滅宋之戰略,恰恰抓住了宋徽宗父子的最弱點,利用女真人的騎兵優勢,採取繞城不攻長驅直入的方式,大兵團突襲宋朝首都,給趙佶父子施加了無法承受的心理壓力。在女真突襲的壓力下,趙佶、趙桓慌亂得昏了頭,完全喪失了抵抗意志,在金軍孤軍深入困難重重、局勢尚有可為的情況下,竟把希望寄託於金方的和談「誠意」上,為了討好金方以換取「議和」,居然撤銷防禦的組織、自毀開封城防,由此導致了開封的陷落。。。這就是北宋滅亡的真相。北宋,也可以說是「被送」。 趙佶、趙桓忘記了兩國交兵的一個鐵律:能戰方能言和。在沒擊退對手的情況下,一味退讓是換不來和平共處的,換來的必然是滅亡。因為政治鬥爭說白了就是赤裸裸的成本、收穫的權衡,他能夠現在吃掉你,憑什麼會放過你?等你喘息過來變得強大再來吃你嗎?只有吃掉你的代價,大得他頭痛的時候,他才真會與你「談和」。 簡要的說,北宋的最高統治者戰略上犯了大錯,對於金國傾巢而來的兇狠入侵,一味軟弱求和、甚至為了求和自毀防禦,終於自取滅亡。 南宋的開國者趙構,就汲取了父兄的教訓,即位初期,放手和激勵各路將領積極抗金,為之親手題贈岳飛錦旗「精忠岳飛」。。。並在全面抗戰打退了金兵的基礎上,伺機向金國求和,為此不惜向金國皇帝上表稱「臣」,言辭極為卑切。但應注意的是,趙構的求和,是在「戰」的基礎上求和,此種求和與趙佶父子一廂情願的求和,有著本質的區別。趙佶、趙桓出賣了北宋,趙構只是向金國出讓了利益,並沒有出賣南宋,舊史把趙構看作賣國皇帝,並不公正,真正賣國的皇帝是欽徽二帝。 趙構以戰求和的戰略決策,是基本正確的,因為宋國(中國)根本沒有能力消滅金國,但是自守則綽綽有餘;趙構之所以臭名昭著,歷史評價很低,是因為在「紹興和議」中,他大量的向金國出讓了利益:放棄了河北、山東、陝西大部、江蘇及河南部分的統治權,甚至把岳飛軍所收復的中原失土,又部分地交還金國;趙構這麼做,不是因為宋金兩國實力對比宋朝弱勢而迫不得已,而完全是他私心自用的結果: 按照當時宋金對峙的形勢,更困難的是金國而不是宋國:宋軍岳飛部已壯大到十萬人,在河南把金軍的最精銳的兀朮部打得昏頭轉向,兀朮已經逃出開封,計劃退回河北,南宋如果全力以赴,收復河北、山西、山東、陝西失土,恢復北宋版圖,是完全可能的。當時金國最恐懼的,就是十萬岳家軍渡黃河北進。 但趙構既要保江山,也要保皇位——保江山的前提是抗住金國的進攻,保皇位的前提不能夠收復失土,否則金國就會使出「殺手鐧」,把他的父、兄放回來;當時趙構無子、且喪失了生育能力,趙桓回國,勢必危及趙構的皇位。 所以趙構不惜犧牲岳飛、出讓領土,也要「紹興和議」成功,但趙構之「賣」,是有底線的「賣」,這個底線就是保有南宋的半壁江山,他決不做無土「皇帝」,對此的一個證明就是:當金國內奸秦檜試圖削減南宋的抗金防禦時,趙構立即親自出面制止,並從此嚴防秦檜干預軍事。 綜上可見:趙構是個非常精明、但卻非常自私的人,但不能說他是一個錯誤的領導人。 比之趙構的精明,南明的統治者對滿清的戰略,一開始就大錯:崇禎帝對滿清的大錯是,有條件議和不議和,蠢硬到底(皇太極出於滿人入關後亡族的擔憂,對進取中原並不熱心,傾向於在關外與中國長期並存);但南明統治者則走到另一個極端,當多爾袞大軍入關,竊據燕京、畿輔、占領山東,虎視眈眈磨刀霍霍預備大舉南下,民族矛盾已經取代階級矛盾(李自成占領北京時期),成為中國主要矛盾的當頭,居然做起了「聯合滿清」的大夢,無論是首輔馬士英、還是大學士督師史可法,都高舉「聯虜平寇」的大旗,多爾袞準備出師攻明了,弘光帝派出的使團,還帶著一百萬兩白銀的贖金和禮品,企圖找滿清「贖還」燕京。。。可見其昏庸到什麼地步! 秉持此種戰略,馬士英臨到最後關頭,還在調兵防範左良玉集團,而對滿清不作防範,馬士英咋咋呼呼地說:「北兵(清兵)至,猶可議款,若左逆至,則若輩高官,我君臣獨死耳!」此種邏輯實在荒唐可笑,敵人能不費功夫地搶你,憑什麼要與你「議款」呢? 在這種認敵為友的錯誤戰略影響下,南明弘光朝的「江北四鎮」數十萬軍隊,自然戰守俱廢,八旗兵殺來的時候,當然不是敗死就是投降。 直到南京失陷後,逃到杭州擁奉潞王朱常芳「監國」的馬士英,猶在做「款虜」的迷夢,他派陳洪範出使清營求和,企圖以割讓南京和江南六郡換取對清議和,此種請求,在勝利在望的清方眼中,自然不屑一顧。馬士英等人的求和,換來的是杭州的迅速失陷,直到這時,馬士英才如夢初醒。 隆武建立時,明朝才以滿清為主敵,開始調整戰略「聯寇(農民軍)抗清」,只是,此時,不僅關中、江淮、整個長江流域都已淪陷,有點晚了。 五,前朝建都的不同。 南宋之前,北宋首都開封,地處中原,距長城一線約八百公里,金國攻北宋,採取諸城爭奪的穩健戰略,要打到中原消滅北宋非常困難,採取繞城不攻、長驅直入的「斬首」很有效,但有孤軍深入的弊端,必須要在攻取宋都之後,回身掃平身後的宋朝地方政權,才能繼續南下江淮。所以金滅北宋後,其軍隊長時間被拖在華北和中原,給了江南趙構集團充分喘息之機,北宋定都中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。 而南明之前,明朝定都於北平,則既有利於北方蠻族而不利於本土王朝延續。因為北京位於長城腳下,(在錦州、寧遠、山海關等要塞已失的情況下)蠻族一旦突破了長城一線、占據了北京,則再無身後之憂,進可攻退可守。 朱棣劍走偏鋒定都於長城腳下,就已埋下把國家整體亡於北方異族的隱患,為了拱衛首都,明朝的防禦和精銳部隊都集中於北京周邊的長城沿線,一旦這個地區淪喪,國防的中堅也就崩潰,入關的外敵在黃河以北地區也就如無人之境。而定都中原的原因,令宋朝在華北地區有著比明朝更為韌性的防禦,不易出現突破一線,就突破全面的情況。 如果朱由檢及時遷都南京,並重新組織對清防禦的話,有可能改變這種情況,延續明朝的生命,但這個政治白癡沒有這樣做。 這些個重大的區別,就是南宋存在一百五十多年,而南明只維持了二十年的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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